文/江垂南
逃避依附
從依附理論的研究發現逃避遠離型的個體,對於人的親近感覺不安全,採取退卻的策略,力求擺脫別人對他的影響力,極力限制自己的需要,掩藏自己真情,超然於物外,憑藉著孤立自己、與世無爭來獲取安全感,其內在原則是絕不決不對任何人或任何事表示熱心或
投入感情,以防那個人或那件事變得不可或缺,表現出壓抑情感的傾向,甚至否認感情的存在。(Horney)
投入感情,以防那個人或那件事變得不可或缺,表現出壓抑情感的傾向,甚至否認感情的存在。(Horney)
Bartholomew和Horowitz (1991)運用依附自陳式量表為工具進行依附型態的實徵研究。以大學生為研究對象,透過半結構晤談方式,讓受試者描述自己對親密關係、愛情、同儕友誼,及別人對他們的價值的看法。研究結果再將逃避型依附區分為兩類:(1)、害怕型的逃避依附(fearful attachment)︰認為自己是沒有價值的、不令人喜歡,而另一方面又覺得別人是不可信賴的、拒絕的,藉由逃避和別人親近,來避免自己受到別人的拒絕。(2)、排除型的逃避依附dismissing attachment)︰認為自己是有價值的、令人喜歡的,但覺得別人是不可信賴的、拒絕的。
父母婚姻衝突影響子女愛情態度
蔡佩孺(2004)在父母離異之成年子女愛情態度與婚姻態度之探究中,發現父母離婚前,父母間的負向互動情形將會形成子女「複製父母的衝突處理方式」、「不知如何為對方付出」以及「對婚姻的扭曲想像」的情形。鄭佩玉(2007)以家庭系統觀點探究婚姻衝突家庭子女之知覺與因應的轉變歷程,發現父母婚姻衝突會使子女在親密關係中複製父母的行為模式。
根據「經歷父母婚姻衝突之未婚女性在愛情關係中依附運作模式之分析研究」的結論發現經驗母親以情緒威脅挑起衝突的受訪者,愛情依附運作模式為討好型。理由是從與母親情緒衝突到避免再承受母親的嫌棄,與母親形成屈從討好的依附關係。使其在愛情中難以相信自己值得被愛,而努力展現合宜的行為,博取男友的好感,以維繫感情,形成討好的愛情依附運作模式(馮雅卿,1999)。根據Honey所分類討好親近型的特色,個體為了克服焦慮的無助感,採取自貶的對策,承認軟弱、貶低自己、取悅他人。這類型的個體缺乏自我肯定,具有某種自我犧牲的傾向,為贏得他人的愛,甚至不惜代價的依賴或順從別人。
另外一型,眼見或感受到父親肢體施暴的受訪者,愛情依附運作模式為控制型(馮雅卿,1999)。從父親的行為示範裡瞭解到激烈情緒或暴力的相脅是有效控制對方的利器,且父親的形象也成為日後他們對異性的表徵,認為男友不夠好,且會犧牲其權益,因此在愛情裡,她們多勇於捍衛自己,每當男友未能依順其心意或引發其焦慮情緒時,她們便會複製父親的控制行為,以責備、抗爭、撂狠話威脅的方式來維護自己不受傷害。根據Honey所分類敵對攻擊型此類型的特色,個體採取擴張的策略,用心於爭強、報復、征服,盡力去控制、支配、統治,他們的核心信念為如果我擁有權力,那就沒有人可以傷害我。他們不信任別人對他的感情和懷疑否定他人的意圖,憑藉著控制和攻擊他人,透過成就、優越、佔有等來獲取安全感。
多重戀愛的社會現象
調查關係中不忠的出現率研究多是以自陳式問卷進行。在1933至1942年間出生的世代有37%的男性及12.4%的女性報告曾對伴侶不忠;而在1953至1974年誕生的世代則有27.6%的男性與26.2%的女性曾經出軌(Laumann, Gagnon, Michael & Michaels, 1994)。一項針對美國德州大學生所做的調查也指
出受訪者中有33%的男性及31%的女性,曾在固定的約會關係中對伴侶不忠(Barta & Kiene, 2005)。Fricker(2006)對313位十八到六十歲之間的澳洲受試者實施自陳式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五分之一的人承認在目前的關係中不忠,且有42%的人在過去的關係中曾對伴侶不忠。
在國內的調查方面,張老師月刊所做的問卷調查結果指出,有42%的男性及32%的女性,曾同時與兩個(含兩個以上)的情人交往(張老師月刊編輯部,1998)。康健雜誌2006年的女人專刊,針對21到40歲女性所做的「女人30的抉擇」網路問卷,則有四成的女性表示有過劈腿念頭,其中一成有過劈腿經驗(楊秋娟、許癸鎣、李昆昇、林貞岑,2006)。
由以上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不論中外,同時與兩個以上的情人交往的情形已不算罕見,這些情形都會衝擊著人們對愛情的忠誠與信任態度。
心理創傷經驗
許多心理學文獻均記載童年的性侵害或亂倫事件經驗,可能造成當事人認知扭曲,誤以為是自己不好才會遭受性侵害。因此,帶著「懲罰自我」的信念,強迫性的追逐危險的性愛關係,例如濫交、或者透過性挑逗重複驗證異性是不可以信賴的。有的受害者甚至有性愛恐懼症或性冷感問題,無法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廣梅芳譯,2003) 另一類則屬創傷性分手經驗,分手後出現嚴重憂鬱狀況或激烈身體反應,或是分手的理由不明確,造成強迫性確認分手的理由,造成無法有效應對處理愛情失落的經驗,無法復原。(Yalom,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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